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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52:55 阅读: 来源:书籍厂家

□本报记者 任晓

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人民银行“三定”规定)强调,部际之间要建立健全宏观调控协调机制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同时,在原有18个内设职能司(局、厅)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增设汇率司。

按照要求,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三定”规定指出,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三定”规定对人民银行职责作了5方面的调整,包括: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人民银行分行;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外,根据“三定”规定,汇率司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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