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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失和大打出手致轻微伤

发布时间:2020-02-27 17:12:39 阅读: 来源:书籍厂家

讯 远亲不如近邻,舒城县的梁某与王某是隔壁邻家,以往关系一直较为融洽。2014年11月30日双方因财物纠纷发生扭打,导致梁某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右下肢外伤、心律失常,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5年4月24日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14年11月30日,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因财物纠纷,双方在争执中发生扭打,被告王某持菜刀将原告梁某头部砍伤。原告伤后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右下肢外伤、心律失常。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12日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1月内复查、门诊随访等。计发生医疗费7338.29元。事发后,经舒城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警处理,并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了人体损伤检验鉴定,原告头皮裂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其损害的应负相应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乃至扭打,扭打中被告持菜刀将原告砍伤,造成原告一定的损害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由当事人陈述、舒城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询问笔录、鉴定文书、医疗病历资料及医药费票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王某在对待邻里财物纠纷时处理不够冷静,持刀将原告致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纠纷中处理方式不当,存在部分过失,应相应减轻被告部分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原告梁某因受伤所致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4630.89元,由被告王某赔偿80%即11704.71元。(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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